资讯动态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电话:0372-2580555
手机:13803724468
联系人:张主任
传真:0372-2580555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碧桂园天汇10栋1512---1514

鉴真规则及其运用的浅谈

时间:2021-02-20 浏览:1862次
内容介绍

某基层法院审判一起盗窃案。法庭上出现了一个证据:一枚过滤嘴的烟头。侦查人员讲,这个烟头是在犯罪现场找到的,经对过滤嘴烟头残留的唾液进行DNA鉴定,证明为被告人高某所留。但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观点:这个烟头来源不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均没有记录烟头的来源;没有照片也没有关于烟头提取经过的说明。根据人民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证明其真实来源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是一个电子集团的总工程师,跳槽到南方某企业。电子集团请他回去遭到拒绝 后,报案说他窃取了商业秘密。公安机关搜查了他的电脑,发现该工程师在他原公司职务存续期间向跟自己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南方这家企业高管发出了五份电子邮件,其中四份是电冰箱制造图纸,一份是电冰箱销售计划,经专家鉴定都属于商业秘密。

这个案件的律师一直试图从证明它们不是商业秘密切入,但我认为,从这点切入不是不可以,但需要再找这方面的专家来做专家辅助人,但总体而言,推翻控方人员通过设备所做的鉴定较为困难。我认为这个案件的辩护要点在鉴真规则。控方提供的证据有五页A4纸,打印了所谓的电冰箱制造图纸和销售计划,但没有原始的存储介质,没有光盘、软盘、U盘、服务器。大家知道电子邮件很容易被伪造,电子邮件是一个完整的系统,除了电子邮件的内容以外,必须得有相关的辅助信息,如IP地址发出的时间、发出方和接收方的IP地址,而这一切仅靠几张A4打印纸是解决不了的。因为无法证明它的真伪、来源,所以叫来源不明。

律师提出:没有原始的存储介质记录的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经过记录不详的电子数据,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接受了辩护观点,检察院撤回起诉,进而撤销案件。


扫一扫

扫一扫